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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初中生 当小男友 师揪尝禁果4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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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台北30日综合电)台湾中部一名初中女老师,前年9月起担任A男的班级导师,竟在去年12月起与A男交往成为男女朋友,今年1月出游时,2人一时情欲大起,

 




竟就在一处公厕的哺乳室内,由女师帮A男口交。今年2月陆续在教师办公室、A男班级教室内,利用寒假辅导期间,趁没有他人在场之际,由A男帮女师口交、或是女师帮A男口交,一共以此方式发生3次性行为。

直到2人在今年3月初分手后,女师仍持续用通讯软件Facebook Messenger传送讯息给A男,经A男母亲发现2人对话讯息后向校方反应,校方启动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并通报处理。

 




法院审理, 女师均坦承不讳。法官认,女师担任A男班级导师,却在A男未满14岁时,做出猥亵、性交行为,足以影响A男身心健康发展,行为固无足取,但考量女师是在教学、处理班务时,与担任小老师的A男相处过程中,因信任及依赖,而逐渐对A男倾心,双方进而交往,未能克制情欲而发生性交及猥亵行为。

法官考量,女师并未以任何强暴、胁迫或其他违反A男意愿的方法,压制A男性自主决定权,不法情节相对较轻,且女师深表悔意,多次表达对于A男及其父母的歉意,审理期间积极与A男及其父母达成和解,并已支付完毕,他们也同意不再追究女师的刑事责任,并同意从轻量刑或给予缓刑机会。

 




 

法官审酌,女师从事教职约10年,资历非浅,明知A男于案发时未满14岁,心智发育及性自主决定意思均未臻成熟,竟为求教学、管理班级事务更为顺利,长时间依赖A男的协助,因而未克制情愫。

女师对A男滋长爱苗,并先后做出性交及猥亵行为,显已违反教师伦理,且案发后女师已离职,因本案犯罪纪录,未来将难以再任教职,日前依法判决,女师犯对于未满14岁之男子为性交,共3罪,各处刑1年6月。又对未满14岁之男子为猥亵行为,处刑3月,可易科罚金。不得易科罚金之有期徒刑部分,应执行1年8月。均缓刑4年,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。

文 综合报导
图 互联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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